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杨,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太平东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全恩,男,1989年3月10日生,仫佬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三家村梅子屯**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崔永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全恩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全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永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全恩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兰 兰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莉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珊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