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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622号

张建利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利,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22号原告张建利,无职业。被告张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利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利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