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22号原告张建利,无职业。被告张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利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利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