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402执351号

谷福祥、马月花与牛彩红、谷回音、谷文博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福祥,马月花,牛彩红,谷回音,谷文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谷福祥,男,汉族,生于1934年9月1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马月花,女,汉族,生于1934年7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牛彩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谷回音,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谷文博,男,汉族,生于1998年8月1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牛彩红,生于1968年10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系谷文博母亲。申请执行人谷福祥、马月花与被执行人牛彩红、谷回音、谷文博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福祥、马月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本院执行49600元,剩余704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亲属关系,因家庭矛盾诉至法院,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剩余部分执行款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维护家庭亲情,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原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