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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659号

屈贵贤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贵贤,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59号原告屈贵贤。被告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贵贤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贵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贵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