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59号原告屈贵贤。被告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贵贤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贵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贵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百度搜索“”
屈贵贤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59号原告屈贵贤。被告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贵贤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贵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贵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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