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70号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公司职工。
被告:苏招业,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招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良敏
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
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