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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619号之四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与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仲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仲瑜,金国民,徐文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开发区。

负责人:仰孝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315号。

法定代表人:金仲瑜,经理。

被执行人:金仲瑜。

被执行人:金国民。

被执行人:徐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委托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金国民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栋1705-1710号房地产。2016年2月2日,经过第三次拍卖,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7000029196(1-1)]以最高价788000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地产中的1705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其余房地产流拍,流拍的房地产总保留价为4775903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要求以流拍的保留价以物抵债,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金国民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栋1706-1710室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作价477590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