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795号罪犯王玉峰,别名王玉锋、王三奎,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了(2005)二七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郑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5)二七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自2005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王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玉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玉峰因怀疑被害人杨某挑拨其与女友关系。2005年5月10日,王玉峰打电话从其租住房内将女友支走,后持刀来到女友住处见到与其女友同住的杨某,用手掐杨某颈部,致其窒息后,用刀对杨某阴部连捅数刀,认为杨某死亡后将其塞到床下后逃离现场,杨某昏迷苏醒后呼救,被群众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杨某构成轻伤。该犯系累犯;系犯罪未遂。罪犯王玉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6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