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陈月清,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凯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企塘花园东侧1#4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6205-6。法定代表张宝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雄,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辛胜伟,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清雄,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月清与被执行人泉州凯宝贸易有限公司、张志雄、辛胜伟、张清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惠执字第79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