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光来,私营业主。被执行人胡孔一,私营业主。被执行人王伍祥,公务员。被执行人朱群力,电网员工。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光来、胡孔一、王伍祥、朱群力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78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