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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149号

罪犯马国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组织卖淫、故意伤害、赌博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149号罪犯马国忠,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国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组织卖淫、故意伤害、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衡刑减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承德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国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112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彦兵

审 判 员  金小雁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