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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826号

黄礼坚与佛山锦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国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锦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礼坚,谭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锦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谭国建。委托代理人谭必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礼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周志健,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谭国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佛山锦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上诉人所支付的款项未经上诉人确认是定金,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划款凭证认定其支付的款项是定金,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2016)粤0607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裁定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三水区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军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