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839号原告甘宏伟(又名甘伟)。被告刘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宏伟与被告刘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宏伟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宏伟承担。
审判员 陈飞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