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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839号

甘宏伟与刘雄文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宏伟,刘雄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839号原告甘宏伟(又名甘伟)。被告刘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宏伟与被告刘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宏伟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宏伟承担。

审判员  陈飞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