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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刑更148号

罗相国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1刑更148号罪犯罗相国,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监狱(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相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0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2013年减刑六个月。2013年6月30日调入乌鲁木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乌鲁木齐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庭前进行公示、公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监狱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师分院(以下简称十二师检察分院)检察员朱凌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乌鲁木齐监狱指派干警孙占涛、徐洋出庭报请减刑。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相国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十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相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综合累计157.73分。罗相国自2014年以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四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相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改造及劳动改造成绩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相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 峰

审判员 李建业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雪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