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322号原告靳小燕。被告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旺,职务董事长。被告临清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曹岗街祥云居。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小燕与被告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补充证据且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春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不能参加诉讼,原告靳小燕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小燕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