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执156号之四

王爱国与王曼曼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国,王曼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曼曼,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王爱国申请执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曼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2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曼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胜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