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曼曼,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王爱国申请执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曼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2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曼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胜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