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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275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守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守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安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龚守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龚守俊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