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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50号

李登才与周红锨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登才,周红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登才,男,1977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红锨,男,1988年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登才与被执行人周红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红锨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登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红锨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1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   耀   斌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杨维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   子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