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0207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晋入金,男,192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梁三孜,女,193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晋英华,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晋英豹,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晋英斌,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晋入金、梁三孜与被执行人晋英华、晋英豹、晋英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