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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731号

冯孬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731号罪犯冯孬,又名冯浩杰,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许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冯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4日,王璐瑶在许昌市一KTV与岳海佳因琐事发生争吵,岳海佳遂喊来冯孬等人,与王璐瑶纠集来的人员在该KTV大厅内争吵对峙,后互持啤酒瓶、冰桶等进行殴斗,殴斗过程中造成一人重伤(一级伤残)、二人轻微伤。该犯系从犯;冯孬等四人的近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自愿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罪犯冯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