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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刑更591号

吴楠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591号罪犯吴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入监执行。2016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吴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吴楠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楠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五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9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罚金履行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韩 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宝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