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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3948号

董子翠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董子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3948号罪犯董子翠,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子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董子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董子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子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患病,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

本院认为,罪犯董子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子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洁华

审 判 员  吴隆新

代理

审判员  赵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