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3144号罪犯白友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友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济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白友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白友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友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1次。
本院认为,罪犯白友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友安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李文实
代理
审判员 毕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