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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597号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59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