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59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59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