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3106号

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106号

原告:蔡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爱华

代理

审判员  沈 蓉

人民陪审员  黄以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