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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783号

陈某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783号罪犯陈某圳,男,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圳与已判决的同案人余聪颖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153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圳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间共获达标分3.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淑  萍

审 判 员 张  丽  伟

代理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