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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797号

金华市巨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方晓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巨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方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97号原告金华市巨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白龙桥镇湖家)。法定代表人陈文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国银,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巨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晓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巨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剑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