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26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韩×与被告刘×离婚纠纷[案号:(2016)京0109民初2504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韩×所述刘×在外的第三者为该院执行局退休法官刘某,且刘某曾与韩×发生过肢体冲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为离婚纠纷,除原被告外不能涉及到该院原法官刘某,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原告韩×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韩×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