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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异52号

孙某某、葛玉岭等与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葛玉岭,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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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异52号异议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葛玉岭,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闫自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葛玉岭申请执行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某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6)豫14执5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位于商丘市三明路中段路东商丘市银河纺织有限公司大门南侧D栋D8号一楼门面房壹间的查封,并返还房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某某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并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孙东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