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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873号

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5.6417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