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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828号

李东梅、杨保林等与李亚辉、陈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东梅,杨保林,李亚辉,陈长江,李进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李东梅,女,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告杨保林,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辉,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陈长江,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进昌,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东梅、杨保林与被告李亚辉、陈长江、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6日被告李亚辉、陈长江,以每斤活体某某动物8元的价格向二原告买某某动物20009斤。当时承诺过两天便支付该购猪款给二原告。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亚辉、陈长江讨要该笔款项,均相互推诿。2015年12月4日李亚辉的父亲李某承诺他对该笔猪款承担还款保证责任。但此后三被告对该笔款项没有支付分文。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买某某动物款160072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联系方式也不能联系到三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以致无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梅、杨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1元,退还原告李东梅、杨保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