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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503号

顾延宗与刘顾斌、王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延宗,刘顾斌,王双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503号原告顾延宗。被告刘顾斌。被告王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延宗与被告刘顾斌、王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延宗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延宗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顾延宗承担。

审判员  蔡长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