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503号原告顾延宗。被告刘顾斌。被告王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延宗与被告刘顾斌、王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延宗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延宗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顾延宗承担。
审判员 蔡长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