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4102号原告杨某某。原告刘某某。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某甲。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周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2.50元,由原告杨某某、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献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