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206号原告蒋某某,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蒋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涂淑敏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