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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执字第123号

宋海燕与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海燕,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宋海燕。

被执行人: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海燕与被执行人山东巨盛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海燕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运  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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