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426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福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佳 关注公众号“”
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426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福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