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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426号

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426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福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