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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恢4号之一

刘毅民与高纪照、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毅民,高纪照,林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毅民,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高纪照,男,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住台江区。被执行人林文斌,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刘毅民与被执行人高纪照、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0)鼓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毅民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010元,公告费200元,鉴定费62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6)闽0102执恢4号申请人刘毅民与被执行人高纪照、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回部分标的。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00年9月30日作出的(2000)鼓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魏文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