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506号原告罗洪金,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029。被告黎兰清,女,汉族,住所: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金诉被告黎兰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洪金负担。
审判员 卢海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汉荣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