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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典与被执行人苏韶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典,苏韶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典,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苏韶亮,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典与被执行人苏韶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6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考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