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09号原告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未某承担。
审判员 张 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光 来源:百度“”
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09号原告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未某承担。
审判员 张 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