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11号原告向显林,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书荣,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渝锦,男,4岁,汉族,学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显林诉被告孔书荣、孔渝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显林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显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向显林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