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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211号

向显林与孔书荣,孔渝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显林,孔书荣,孔渝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11号原告向显林,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书荣,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渝锦,男,4岁,汉族,学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显林诉被告孔书荣、孔渝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显林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显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向显林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