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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恢213号

张翠华与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翠华,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张翠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华与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鲁0611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宣告其破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11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