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38号申请人郭丽,女,汉族,公务员,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呼和,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郭丽与被执行人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丽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呼和同意用其工资每月内扣留2000元偿还申请人借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