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300号
原告:倪某。
被告: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蒯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国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先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