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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84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杨侄雄、杨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侄雄,杨启富,杨焕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所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侄雄。被执行人杨启富。被执行人杨焕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侄雄、杨启富、杨焕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98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黄庆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