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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021号

阮有清与张文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有清,张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021号申请执行人阮有清。被执行人张文强。阮有清申请张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83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阮有清于2016-5-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983号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志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