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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88号

郑长明与宋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长明,宋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明,男,42岁。委托代理人闫继英,男,40岁。被执行人宋阳,男,39岁。本院在执行郑长明申请执行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长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