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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324号

叶亨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叶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324号罪犯叶亨,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亨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叶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亨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于2016年2月2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该犯适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