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源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借助人:李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岛源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8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349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