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736号原告张剑,男,汉族,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德,男,现37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与被告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于2016年7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剑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剑负担。
审判员 唐彩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