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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508号

李立芬与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立芬,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芬,女,汉族,1951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汉清,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关于李立芬申请执行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30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2122.20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李立芬依据(2016)川030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荣县中凯肥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彭 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靖 微信公众号“”